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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8:38:07 阅读: 来源:铭牌厂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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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规范调整,具体标准如下:

一、缴存基数调整标准

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(原则上在每年7月开始)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(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)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(统制字〔1990〕1号)内容为准,同时不得高于“2015年度内蒙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或2015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”的3倍,计算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;且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内政办发电〔2015〕53号)文件中的最低标准,即: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/月,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/月,计算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。

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5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计算,月缴额不低于1074元,计算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。

二、缴存比例

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,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。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各6%,不得高于各12%。

三、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标准

单位2016年1月1日后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,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的当月的工资总额。新录用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,新调入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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